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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1日,司机赵某驾驶装载10吨重沙的冀ATXXX斯太尔营运货车通过辛集市试炮营南桥时,由于桥面的承载力限制,造成车辆轧塌桥面,桥身全部损坏,只残留两个桥座,我司接受某某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辛集支公司委托后即派员当日到达事故现场查勘。根据该桥管理部门石津灌区人员介绍,该桥为三拱桥,始建于1974年。我勘验人员在询问调查此桥和有关事故情况后,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数据为:桥身跨度20m、桥座高度1.2m、底部宽5.3m、上部宽4.8m、桥护栏高0.4m、宽0.37m、由红砖垒成,引桥长2.5m。另据现场的查勘发现,桥面未发现限重标志。当地人反映以前有限重3t的标志,后来被人挖掉了。
此次桥损案是由标的车冀ATXXX负重行驶所致,且桥的使用年限已久,桥面未明确标明限重标志,属意外事故。在此案中,当地村民要求按建一座新桥的金额18万元来赔付。我司充分发挥专家网络的优势,对事故性质、原因进行反复论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0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付。运用重置成本法核定损失金额为:78116.57(元),出具了有理有据、公平、公正的公估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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